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安康市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康市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促進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陜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所在區域,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
第三條 全市范圍內的各類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等園區、功能區(以下統稱開發區)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成果歸開發區管理機構所有和統一管理,供進駐的項目企業免費使用。
對開發區以外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有效期為10年,期滿后應開展區域整體跟蹤評價工作,編制跟蹤評價報告書。論證報告有效期內若出現結構性、功能性的調整,須重新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當論證區域規劃建設對局地氣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氣象災害可能對開發區造成嚴重危害時,應結合實際需要,另列專題進行影響評估。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一)檢查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所用氣象資料是否合規;
(二)檢查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采用的技術方法是否符合現有的國家或者有關行業、地方制定的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檢查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內容是否規范;
(四)檢查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承擔單位是否具備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能力要求;
(五)檢查是否存在出具虛假論證報告的行為;
(六)檢查是否存在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承擔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完成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的能力并在省氣象主管機構報備;有與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相適應的大氣科學、應用氣象學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主要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氣象類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相關工作經歷。
承擔單位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時應當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并保證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由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內容和論證結論終身負責。
第六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的氣象資料或者經過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
現有氣象資料不能滿足氣候可行性論證需要的,應當開展現場氣象探測,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應當遵守氣象探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規程。
現場氣象探測所獲取的氣象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第七條 開發區應提供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評價所需的規劃、建設等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采用的技術方法應當符合現行的國家或者有關行業、地方標準、規范和規程。現行的標準、規范和規程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采用經過有關領域專家評審認可的成熟理論和技術方法。
第九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氣候可行性論證規范報告編制》QX/T423-2018的要求,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概況和技術要求;
(二)基礎資料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說明,現場探測所取得的資料及探測儀器、探測方法、探測環境和探測數據有效性的說明;
(三)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所依據的標準、規范和方法;
(四)區域氣候背景分析;
(五)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評估,極端天氣氣候時間出現概率;
(六)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建議;
(七)論證結論和適用性說明;
(八)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完成后,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審查申請,報送相關審查資料。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論證報告通過評審后方可提交使用。
第十一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可直接作為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和審批的依據,應納入“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部門,應當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納入規劃和建設項目立項、設計或者報建審批的審查內容。
第十二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列為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納入政府統一服務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所需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列為重點督辦內容,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于工作推進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問責處理。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PDF原件:安政辦函〔2022〕44號